江西省商务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2025年加力扩围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2)
二、加力扩围支持汽车置换更新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乘用车旧车并在江西购买乘用车新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补贴标准按照购买新车价格(购车发票金额价税合计)分为四档:1.新车价格5万元(不含)以下的,补贴5000元;2.新车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燃油乘用车补贴8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0000元;3.新车价格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0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2000元;4.新车价格20万元(含)以上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3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5000元。
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转让的既有乘用车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25年1月8日。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每位个人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就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者置换更新补贴。
(二)补贴申领方式及审核流程
1.补贴申领方式
个人消费者按照先购车后申领的方式享受政府补贴。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应通过登录省级服务平台汽车置换更新专区,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需上传境内发行的银行借记卡(Ⅰ类银行账户)照片。
(3)转让旧车信息,需上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购置新车信息,需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上述旧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
2.补贴审核流程
补贴申请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省级服务平台应每5个工作日将审核通过后的补贴申请,按新车发票开具地分别汇总,并提交至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设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各地在收到省级服务平台补贴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金核拨工作。申请人可通过省级服务平台实时查看申请审核进度、补正信息。逾期未申请或因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清晰、不真实且未在截止时间前补正信息等原因导致审核未通过的,均不予补贴。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在省级服务平台上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确认。
(三)年度政策衔接
对在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并在2025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全部取得上述证明材料的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仍按《江西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商务消费字〔2024〕133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追溯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活动时间的公告》有关要求执行。
对2025年1月1日起至1月7日期间,全部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的,相关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仍按照《江西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商务消费字〔2024〕133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追溯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活动时间的公告》执行。(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交售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并在江西换购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的,给予500元补贴,其中对交售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购买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额外再增加100元补贴。用于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新车,应具有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2025年政策实施期间,同一辆新车不重复享受补贴,每位消费者享受不超过2次补贴。
(二)商户及产品的征选
为公平、规范、高效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省商务厅通过省级服务平台电动自行车专区,征集参与销售商户和合格产品。参与商户、品牌企业在活动期间均可按要求提交资料,经审核公示后分别入选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销售商户信息库和合格产品信息库。
(三)补贴申领方式及审核流程
1.补贴申领方式
个人消费者按照先购车后申领的方式享受政府补贴。消费者应通过登录省级服务平台电动自行车专区,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