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4)
(九)其他违反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存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情节较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下、对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下、对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的,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已被依法处罚、所属涉税服务人员未被依法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服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存在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情形,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的,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下、对涉税服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下、对涉税服务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下、对涉税服务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有证据证明涉税服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与本机构无关的个人行为的,可以免予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处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前的涉税专业服务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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