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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2)
第六条 申请人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及时进行审核、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6年1月30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第七条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已提交补贴资金申请但未拨付资金的,经审核通过后按本细则明确的标准执行。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

第八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意见,审核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同步将资金安排意见报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90:10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90:10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95:5比例分担。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省以下经费分担机制由省级财政确定。

第十条 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本地补贴标准。对于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在安排补贴资金时可给予适当倾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企业与申请人加强供需对接,发挥规模优势。

第十一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26年3月15日前,通过“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yb.motcats.com.cn)填报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并从中导出报表(格式详见附件1—3),加盖公章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加强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的抽查。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更新补贴政策跨年度顺畅衔接和平稳有序过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动力电池价格的监管,及时处置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情况,确保更新补贴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交企业;要督促申请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将报废城市公交车及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附件1:省(区、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与动力电池更换汇总表.wps
附件2:省(区、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wps
附件3:省(区、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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