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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年11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航管规字〔2024〕7号,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机关各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为规范模型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促进模型航空器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航空安全、公共安全,依据《体育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体育总局制定了《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体育总局

2024年11月18日


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模型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促进模型航空器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航空安全、公共安全,依据《体育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飞行、生产等与模型航空器有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模型航空器,也称航空模型,是指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载人,不具有自动的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飞行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自由飞、线控、直接目视视距内人工不间断遥控、借助第一视角人工不间断遥控的模型航空器等。

模型航空器的技术规格:总升力面积不超过500平方分米,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含燃料、动力电池),活塞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不超过250立方厘米,电动机电源空载电压不超过72伏,喷气发动机推力不超过250牛顿。

第四条 体育总局会同中央空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航局共同建立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机制,及时沟通、协调、解决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指导全国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一)县级及以上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模型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二)地方模型航空器有关协会应当宣传模型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增强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安全开展模型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的意识。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部门为模型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建设航空飞行营地,支持模型航空器的普及教育和相关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器材与登记



第六条 模型航空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关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 模型航空器根据技术规格分为A、B、C、D、E五个等级。

(一)A级

1.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水平距离不超过10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18千米/小时,且不搭载拍摄和测控设备的直接目视视距内的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2.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0.25千克,靠橡皮筋等产生的弹性势能起飞的自由飞类模型航空器。

(二)B级

1.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4千克,操纵半径不大于25米的线操纵类模型航空器;

2.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1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大于40千米/小时的非线操纵类模型航空器。

(三)C级

1.最大起飞重量大于1千克不大于4千克的自由飞类、非喷气动力固定翼类和旋翼类模型航空器;

2.最大起飞重量大于1千克不大于4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大于70千米/小时的第一视角类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四)D级

1.最大起飞重量大于4千克不大于15千克的非喷气动力固定翼类和旋翼类模型航空器;

2.最大起飞重量大于4千克不大于15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大于100千米/小时的第一视角类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3.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4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小于100千米/小时的第一视角类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五)E级

最大起飞重量大于15千克,或以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第八条 E级模型航空器实行登记管理制。登记遵循一机一码、人机对应的原则,由航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一)E级模型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当在模型航空器机体标注唯一产品识别码。识别码编码规则须与《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GB/T41300-2022)兼容。

(二)E级模型航空器所有者应主动向航空体育主管部门登记个人信息和模型唯一产品识别码,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登记信息。


第三章 飞行场地



第九条 模型航空器应当在航空飞行营地、适合模型航空器飞行的通航机场和相关部门确定的临时场地划定的空域内飞行。校园航空飞行营地仅适用于开展A级和B级模型航空器的飞行活动。

第十条 模型航空器的飞行场地应当划分功能区,包括飞行区、维修区、观众区等满足安全需要的区域。区域划分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隔离线。飞行区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模型航空器维修区、机库必须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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