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四章 飞行资质与管理
第十一条 C级、D级和E级遥控模型航空器的操纵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遥控模型航空器飞行员执照。
(一)接受安全操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二)无可能影响遥控模型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
(三)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等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放飞C级、D级和E级遥控模型航空器,应在具有遥控模型航空器飞行资质的成年人陪同下进行。
第十三条 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参加模型航空器赛事时,须由赛事主办方对其飞行能力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参赛。除赛事之外的飞行活动须取得相应飞行资质,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实施飞行。
第五章 飞行与安全
第十四条 组织模型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应制定安全飞行流程、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组织模型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与当地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
第十六条 模型航空器应在净空条件良好的空旷场地飞行,不得在人群和建筑物密集区域上空飞行。放飞模型航空器前,放飞者应当加强对周边环境和空域判断,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七条 模型航空器实施飞行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由模型航空器操纵员对模型航空器的结构强度、动力系统、遥控系统和伺服系统等进行检查,确认模型航空器能够确保飞行安全时方可实施飞行。
第十八条 操控模型航空器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自由飞类模型航空器禁止使用燃绳式迫降装置。
(二)线操纵类模型航空器飞行时,操纵员与操纵手柄之间必须始终保持有可靠牢固的安全绳索连接。
(三)模型航空器所用电池进行充放电时,必须有专人值守。
(四)相关易燃品、动力电池必须分类存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模型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条 模型航空器在室内飞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从事模型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相关术语含义:
(一)操纵员,是指实际操纵模型航空器飞行的人员。
(二)自由飞类,是指起飞至着陆的飞行过程中,与操纵员之间没有任何物理连接的模型航空器。
(三)线操纵类,又称线控类,是指操纵员通过操纵线操控飞行过程的模型航空器。
(四)遥控类,是指通过无线电遥控设备操控模型飞行过程的模型航空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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