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正文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5)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
>>
导航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