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12月29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10月24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10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停车和洗车管理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节 废弃物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其他城市化建成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市市容环卫部门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市容环卫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范围的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停(洗)车场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宣传,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意识。
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推动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内容纳入居(村)民公约,组织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在确定的责任区内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市容环卫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责任人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一)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二)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三)及时清除积雪残冰、积水;
(四)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地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对责任人报告的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违反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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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