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3)
第二十六条 道路、桥梁及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不得晾晒、吊挂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新建管线设施一般应当入地埋设。现有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并定期维护。
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二)利用城市桥梁、立交桥的;
(三)利用行道树的;
(四)利用透景围墙、护栏、出入口闸门、道路隔离带的;
(五)危及建(构)筑物安全或者利用住宅、危房、违法建(构)筑物的;
(六)封闭、遮挡窗户、通风口或者产生热源等影响消防安全的;
(七)利用建(构)筑物顶部、玻璃幕墙、立柱和门、窗内外侧的;
(八)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使用权益的;
(九)公共空间、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规划户外广告设施的;
(十)法律、法规和容貌标准、技术规范、设置指引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城市建成区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
第三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容环卫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
第三十一条 因组织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商品展销、商业宣传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容环卫部门申请。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或者屏幕显示不完整的,及时维护;
(二)保持设施安全牢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遇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预警时,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出现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地点、期限、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和其他内容实施。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设置人不自行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设置招牌、标识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容貌标准、技术规范和设置指引。
招牌、标识应当保持清洁、完好,用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标识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环境卫生设施确需迁移、拆除、封闭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经市容环卫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擅自封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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