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

第四十九条 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个人信用评价制度。

第五十条 市容环卫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程序规定,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2日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