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1999年11月26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10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四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五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
本市国家机关和组织都必须尊重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应当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可以围绕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在深入了解人民群众意见、要求以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个别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用书面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提出,应当一事一案,有具体意见和要求。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代表以电子文档形式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电子签名或者提交本人签名的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交办前可以书面提出撤回。撤回后,对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终止。
第八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转作人民来信处理,并告知相关代表: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其他不属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范围的。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九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第十条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统一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具体承办单位并协调相关事宜。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单位应当按照会办和分办两种形式进行交办。属于会办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属于分办的应当确定分办单位。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不得延误或者自行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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