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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4)
  鼓励机动车停车人使用电子支付方式自助缴费。
  第三十六条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公示停车路段名称、停车类型、准停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投诉监督电话;
  (二)维护停车秩序,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服务标识;
  (三)实行智能化管理的,将泊位信息、收费标准等接入市停车设施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
  (四)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五)向停车人出具发票或者专用收费收据;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特定单位或者个人固定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停车类型停放车辆;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照标示方向停放车辆,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标线范围;
  (三)遵守规定的停放时间;
  (四)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按照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用;
  (五)因突发事件处置、交通管制、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按照要求驶离;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周边停车需求变化及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设施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除的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四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停车设施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查处。
  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或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一条 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机动车停车人在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和使用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依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7日发布的《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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