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4)
鼓励机动车停车人使用电子支付方式自助缴费。
第三十六条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公示停车路段名称、停车类型、准停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投诉监督电话;
(二)维护停车秩序,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服务标识;
(三)实行智能化管理的,将泊位信息、收费标准等接入市停车设施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
(四)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五)向停车人出具发票或者专用收费收据;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特定单位或者个人固定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停车类型停放车辆;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照标示方向停放车辆,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标线范围;
(三)遵守规定的停放时间;
(四)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按照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用;
(五)因突发事件处置、交通管制、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按照要求驶离;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周边停车需求变化及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设施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除的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四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停车设施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查处。
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或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一条 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机动车停车人在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和使用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依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7日发布的《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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