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寄递安全管理办法
(2025年03月1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 自2025年05月0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成都市寄递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本市寄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规定)
寄递安全管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依法治理、科技兴安和共建共治,夯实寄递安全基层基础,推动寄递安全高水平管理。从事寄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寄递业务经营、接受寄递服务以及对寄递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单位或个人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本办法所称寄递企业,是指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全部或者部分环节活动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包含经营外卖配送等点对点直接送达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总部快递企业,是指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归属企业。
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
邮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寄递企业违反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等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商务、海关、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共享)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寄递安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收集、共享寄递安全有关信息,宣传普及寄递安全管理知识。
第七条(政府职责)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寄递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确定具体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邮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求,参与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行业组织)
快递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行业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科技创新)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培育数字寄递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寄递业数字化发展,提升寄递安全管理科技水平。
第十条(绿色寄递)
寄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材料包装邮件、快件。
本市鼓励寄递企业使用经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包装材料,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鼓励寄递企业采取措施回收邮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加盟合作与统一管理)
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加盟企业对加盟企业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各总部快递企业应当明确在本市履行统一管理责任的企业,该企业负责对全市与其使用统一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信息系统的企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
在本市履行统一管理责任的企业应当按照市级邮政管理部门要求,定期报告其统一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视频监控安全设施)
寄递企业在收寄、分拣、安检等场所应当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按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求,接入相应信息平台。
视频监控系统应当24小时不间断运转,监控图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营业场所交寄、接收、验视、安检、提取区域以及智能快件箱放置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
寄递企业应当实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加强职业操守、作业规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人员档案)
寄递企业应当查验、登记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建立完整从业人员档案,并按规定配合录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公示义务)
寄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以及门户网站、APP软件、小程序等系统中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名录、身份查验制度、收寄验视制度、安全操作规范等内容。
第十六条(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
寄递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寄递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寄递安全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寄递安全责任制,加强寄递安全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寄递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寄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寄递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寄递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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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