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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寄递安全管理办法(2)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寄递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寄递安全事故;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八条(生产安全)
寄递企业的分拨中心、处理中心和营业网点等场所应当设置符合人员疏散要求、标志明显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持通畅。人员密集场所及存放邮件、快件的场地和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等安全设施设备及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操作规范)
寄递企业应当规范操作,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遵照寄递服务标准,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邮件、快件和分拣作业。
第二十条(应急处置)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相关规定,按照事件类型及分级,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事件发生地邮政管理部门和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同时对事件进行先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第二十一条(寄件人义务)
寄件人应当规范寄递行为,如实填写交寄物品信息以及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遵守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止寄递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止寄递物品,不得将禁止寄递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二十二条(实名收寄制度)
寄递企业收寄物品时,应当要求寄件人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性质、数量等。
寄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采取信息化等有效方式落实用户身份查验规定,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
采取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方式收寄邮件、快件的,寄递企业应当一次性查验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相关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收寄验视制度)
寄递企业应当对寄件人交寄的非信件物品当场验视内件。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第二十四条(禁限寄物品处理)
寄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
对邮件、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寄递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限制寄递物品或者一同查处的禁止寄递物品之外的物品,寄递企业应当通知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并依法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信息安全管理)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及其电子信息的档案管理制度,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保管期满后,应当按规定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六条(网络安全)
寄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采取防范危害网络数据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加强风险监测。
发现网络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等网络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规定时限告知用户并向邮政管理、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用户信息保护)
寄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范围,应当限于履行寄递服务合同所必需,不得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对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信息以及身份证件记载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寄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信息出售、泄露或者违法提供给他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服务质量提升)
寄递企业应当保障邮件、快件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
快递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日常监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以随机抽查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制度。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约谈告诫、公示公告等方式指导和督促快递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第三十条(信用监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可以依据寄递企业的信用情况,在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第三十一条(协同监管)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机关、海关的衔接协作,及时移送寄递违禁物品案件线索,对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机关、海关反馈的寄递企业涉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督促相关企业全面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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