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寄递安全管理办法(3)
第三十二条(保密义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三条(社会监督)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寄递服务社会监督机制,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寄递服务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投诉处理)
用户对寄递企业提供寄递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寄递企业投诉,企业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用户。
寄递企业处理用户投诉问题时应当与用户联系沟通,认真研究用户诉求,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处理并答复,应当确保答复内容与处理过程、结果保持一致,不得虚假答复。
用户对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答复,可以拨打12345热线投诉,邮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转办单后按政务热线平台工作办法规定流程办理,并限期答复用户。
第三十五条(举报处理)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寄递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视频监控安全责任)
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
(二)监控设备未按规定运行的;
(三)保存监控资料不符合规定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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