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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2025年3月11日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贡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征收和补偿、补助、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收土地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征地工作的主体,明确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开展征地具体工作,并加强对征收土地承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征收土地工作由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信访、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补助安置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补助安置相关工作。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自行征收土地,并不得阻挠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五条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拟以批次或项目实施征收土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以书面等方式委托他人参加并确认;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调查确定,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有关资料进行证据保全。调查结果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明确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具体实施,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期限,异议反馈的渠道、期限等事项。

  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途径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八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第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征收土地承办单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其中,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比例应当达到100%,与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比例不低于90%。个别确实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并继续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沟通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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