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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3)

  2.因嫁娶迁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随同迁入的法定监护子女;

  3.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收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户籍被迁出,但未进行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拆迁房屋,涉及以下人员不再纳入房屋安置人员的范围:

  (一)已实行了货币补偿安置或住房安置的人员。实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方式涉及房屋二次拆迁的人员除外。

  (二)自愿退出并永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参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由被拆迁户从以下两种方式中自愿选择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城镇开发边界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由被拆迁户从以下两种方式中自愿选择安置方式:

  对被拆迁户进行货币安置,除房屋按重置价补偿外,还应以被拆迁户应安置人口为准,对被拆迁户计发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购房补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房屋重置价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按协议约定支付给被拆迁户,由被拆迁户自行购房安置,被拆迁房屋残值归征收土地单位所有。

  (二)住房安置

  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提供安置房用于被拆迁户的住房安置的,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实行产权置换。

  被拆迁户选择住房安置的,以人均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安置标准,按该产权户应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应安置人口为1人的,安置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1套。应安置人口在2人以上的,按实际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被拆迁户在人均安置标准面积范围内以合法产权房屋按照框架、砖混、砖木、土木(含木结构)、其他结构的顺序与安置房屋实行产权置换。

  每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按每人30平方米计算的应安置面积。对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由被拆迁户补差,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当地商品房平均售价由被拆迁户补差。

  被拆迁房屋经产权置换后剩余的合法产权面积按不同结构房屋重置价标准提高0.9倍补偿。住房安置补偿后,房屋残值归征收土地单位所有。

  第二十九条 城镇开发边界外,依法部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实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安置。

  实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安置的,以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和结构为依据,按房屋重置价标准提高0.5倍进行补偿。

  房屋重置价补偿费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按协议约定支付给被拆迁户后,由被拆迁户自行建房安置,房屋残值归被拆迁户所有。

  对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宜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安置的,可参照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房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第三十条 需要拆迁补偿的房屋面积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批准的法定手续为依据,面积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进行现场勘丈并按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房屋用途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的,生产、办公用房的补偿标准按重置价标准提高1.6倍执行,商业经营用房的补偿标准按重置价标准提高2倍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住房未依法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补偿。但该房屋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并在有效期内,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连续生产、办公、商业经营2年以上(含2年)的,对实际用于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的部分房屋,按房屋重置价提高0.9倍后的30%增计该部分房屋补偿,不再另行计发停产停业损失。

  第三十三条 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提供的安置房成本价和商品房平均售价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安置房源有关情况予以确定,房屋重置价的补偿标准按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时限内提前搬迁的,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六条 房屋拆迁的过渡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给过渡周转费。

  选择住房安置的被拆迁户,过渡期为12个月;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超过期限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提高1倍发给过渡周转费。安置房交房后,一次性按过渡周转费标准再发放3个月装修期过渡周转费。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发给3个月的过渡周转费。

  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的被拆迁户,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发给共计6个月的建房和装修期过渡周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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