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4)
第三十七条 临时建筑物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按其他结构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八条 搬家、打灶补助费用按每户800元计发;涉及临时过渡后再固定安置的计发两次。误工补助费标准依据被拆迁户原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确定,原房屋面积在4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每户350元计发;原房屋面积在40平方米至60平方米(含)之间的,按每户450元计发;原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户550元计发。
被拆迁户饲养的家禽、家畜,由被拆迁户自行处理,征收土地承办单位一律不作补偿。但征收土地承办单位认定确需搬迁的,搬迁费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征地补偿补助安置资金的;
(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费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富顺县、荣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组集体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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