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2)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有效利用网格化服务管理方式协助配合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巡查。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应当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推动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开展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智能化维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维修出现故障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等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进行报废更新。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警报信号发放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并在试鸣的5日以前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防空警报音响信号的传递和发放使用国家规定的下列3种方式:
(一)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1个周期,时间3分钟;
(二)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1个周期,时间3分钟;
(三)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平时重大灾害可以利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发放灾害警报,防灾警报音响信号使用鸣15秒,停10秒,再鸣5秒,停10秒,反复3遍为1个周期,时间2分钟的方式传递和发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语音、文字和图像等其他防空警示信息应当准确完整、简明清晰,条件具备的同步采取大字、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用于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专用频率、音响信号,不得谎报防空警报。
第二十条 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应当采取多元化手段。广播电视、民用通信、应急广播系统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及其他可以用于防空警报信号发放的信息渠道,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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