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分级分类设置关键绩效指标和目标值,按照规范要求接入相关板块、跑道、子跑道,加强关键绩效指标的日常动态管理,利用关键绩效指标提高决策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  本市根据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板块、跑道、子跑道工作体系,采集、整合、分析城市运行体征指标数据,统筹建立城市运行体征指标体系,实时动态监测城市运行相关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分级分类设置城市运行体征指标和相关预警阈值,按照规范要求接入相关板块、跑道、子跑道,加强体征指标的日常动态管理,提升动态监测预警能力。
第十五条  本市构建全域感知系统,集成各类感知功能,支撑感知资源共建共享共用,实现感知信息实时推送。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感知资源的梳理、编目、建设、归集、接入、维护工作,协同推动感知资源共建共享共用。
第十六条  本市整合视频通讯、实时调度等功能,构建三级贯通的统一指挥调度系统,形成全市通用指挥调度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归集各类自有指挥系统、通信工具、监控设备、执法设备、处置终端等资源,协同构建统一指挥调度系统,推动全市通用指挥调度能力共享共用。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数字化应用复制推广机制,明确复制推广流程、标准等要求,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数字化应用在全市共享共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系统梳理核心业务,开展业务事项、事件编目,优化多跨事件闭环处置流程,部署数字化应用,集成多跨协同数字化工作场景。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数字化应用部署的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数字化应用部署业务指导。
开发、运维政务数字化应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审批,不得重复开发。已经开发完成的政务数字化应用应当按照规定接入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涉密政务数字化应用的开发、运维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市依托国土空间数据综合信息系统,叠加城市运行和治理的各类数字资源,建设韧性安全城市治理一张图。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韧性安全城市治理一张图上可视化标记、呈现感知资源、风险点及其关联事件、处置力量等,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  本市按照逻辑统一、标准统一、接口统一的要求,构建全市整体协同的数字驾驶舱工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驾驶舱标准规范,分级分类分岗位推进数字驾驶舱建设,满足特定场景下的数字化履职需要。
第二十条  本市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打造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人工智能底座,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技术融合、数据融合、业务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利用人工智能资源,推动智能感知、分析、预警、处置,增强智能发展能力、服务能力、治理能力。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积极回应社会公众诉求,及时处置城市运行风险,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效能,推动“大综合一体化”城市综合治理更加智能、精准、高效。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三级贯通的要求,建立健全应用贯通机制,开展数字化履职,推动数字化应用实战实效。
第二十三条  本市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立健全感知预警、决策处置、监督评价、复盘改进等闭环工作机制,增强精准感知、态势分析、智能决策、指挥调度、高效执行等实战效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闭环工作机制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值班值守、监测预警、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实时监测、动态预警各类风险;
(二)建立健全决策指挥调度机制,分析研判重大、高频、多跨事件,梳理配置智能预案,及时组织指挥调度,提高处置效率;
(三)建立健全执行、监督、评价、反馈等数字化监督评价机制,加强数字化履职情况的常态化监督评价;
(四)建立健全数字化业务复盘改进机制,定期复盘分析数字化业务,推动业务流程、规则制度、场景内容迭代优化。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循分级分类、贯通运行的原则,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高效流转、处置各类事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件性质、紧急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将事件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立平时、急时状态运转机制,实现各级各类值班、指挥、调度等工作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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