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常驻、轮驻单位入驻本级建设运行机构;在平时状态,统筹协调派驻单位开展应急值班值守、监测预警、会商研判等工作;在急时状态,联络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重大事件综合指挥调度。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协同推动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以及数字化履职、应用三级贯通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数据安全审查机制,提升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灾难恢复能力,保障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数字化应用稳定运行。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相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数字化应用安全等管理工作。
建设运行机构应当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运维管理,及时报告、处置安全风险隐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落实数字化履职的安全责任,建立相关安全保障制度;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告知本级建设运行机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有关管理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十九条  市级建设运行机构应当加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技术服务保障,迭代完善标准规范和配套指南,及时协调处理建设运行中的技术问题。
第三十条  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有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需由全市统筹建设和运维的,按照程序审批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强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专业技术人才配备等工作,完善相关人才培育、引进、评价、激励机制。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有关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数字资源,是指对数字化应用以及应用所需的数据、算力、算法、网络、密码、感知等资源的统称。
(二)板块,是指围绕城市运行和治理最现实、最紧迫的领域所划分的不同管理单元。
(三)跑道、子跑道,是指板块下逐级细化的不同管理单元。
(四)关键绩效指标,是指衡量和评估城市治理目标和成效的系列量化指标。
(五)体征指标,是指实时动态衡量和评估城市运行状况的系列量化指标。
(六)数字驾驶舱,是指集成板块和跑道以及子跑道、关键绩效指标、城市运行体征指标、感知系统、指挥调度系统等各类数字资源,迭代展示滚动风险提示条,提供感知预警、决策处置、监督评价、复盘改进等闭环处置能力的数字化工作界面。
(七)可信数据空间,是指基于共识规则,联接多方主体,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共用的一种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是数据要素价值共创的应用生态,是支撑构建一体化数据市场的重要载体。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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