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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管理办法(2)

第十三条【临灾管控】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督导防汛重点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暴雨灾害风险临灾管控措施:

(一)针对地质灾害风险,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斜坡监测预警,地质灾害风险点位责任人到位履职,提前转移受威胁群众;

(二)针对洪水风险,开展江河、水库、水电站、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组织开展临水及低洼沟谷地带风险隐患排查,对风险点位和受威胁区域安排专人到位履职,适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三)针对城镇内涝风险,开展城镇易涝点、低洼地带、地下空间灾害监测预警,部署人员上街巡查,风险点位责任人到位履职,发现风险及时疏导和管控;

(四)针对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开展巡线调度和上路巡查,组织排查辖区道路情况,对边坡、路基、桥梁、隧道、低洼路段等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实施管控;

(五)针对老旧小区、老旧危房风险,开展巡查管控,高风险区域明确专人到位履职,发现风险提前撤离群众;

(六)针对学校临灾风险,调度各学校科学调整上放学时间、掌握缺课学生去向,联系监护人做好监护;

(七)针对生产领域临灾风险,加强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暴雨灾害防范应对措施。井工矿山、高边坡露天矿山、尾矿库、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涉水旅游、油气输送管道、危化、金属冶炼、渔业等高风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要时应当采取停工、停产、停业、停运等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耦合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实行政府主导、气象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气象监测设施统一布局规划和统筹建设,建设数字气象防灾减灾决策指挥系统,统筹财政资金加强暴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推进地面气象站、天气雷达、大气垂直观测系统、河道水文(位)站、水库站、实景监测系统为一体的暴雨灾害立体综合精密监测站网建设。

第十五条【隐患排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汛期前对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水利工程设施、道路、桥梁、隧道、低洼易涝点、老旧危房、电力和通信设施设备、气象监测设施、物资储备等安全生产重点领域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及时整改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应急通信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农村、边远山区预警信息接收能力建设。

第十七条【培训宣传】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暴雨气象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干部能力提升培训内容,鼓励市、县级行政院校开设暴雨灾害防御相关课程,提升基层干部防灾救灾应急能力。相关部门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八条【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参与暴雨灾害防御活动;鼓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参与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九条【处罚条款】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未依法履职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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