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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

(2025年1月22日周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消防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用部门消防工作履职、基层消防治理等平台,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工作。

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承担辖区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督促火灾隐患整改。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社区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装备器材,加强与消防救援部门联勤联训联战,建立通讯调度组网。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应当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第六条 市、县(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明晰内设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制定完善消防管理制度,持续深化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数字政府整体布局,推进消防物联感知建设应用,汇聚共享各类数据资源,强化火灾风险监测预警,加强消防救援调度指挥,鼓励企业参与智慧消防建设,优化消防便民利企服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推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应用。

消防救援等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消防安全信息采集、监测、预警的,不替代单位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宾馆、饭店、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可以对投保单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作为确定和调整保险费率的依据之一。

保险机构每年应当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收入中提取至少10%作为事故预防费用,专门用于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企业及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电力企业每年对辖区内公共供电设施、电气线路开展检测,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供电企业应当加强检查,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或者用电单位、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 建筑区划内的共用消防设施,由建设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按规定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

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严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通知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或者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提供的充电设备和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其他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有消防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行为。

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其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二)在住宅、宿舍、办公楼等室内场所存放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或者为其充电;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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