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2)
(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六)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或者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
(七)在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民用建筑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八)在人员密集场所非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九)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推动乘客电梯安装智能监测报警系统,阻止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
第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值班操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当持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上岗,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具备与本单位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单位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第十六条 下列建筑和场所禁止住宿: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
(二)具有火灾危险的厂房、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
(三)地下建筑内设置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四)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禁止住宿的建筑和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确需留人值守并住宿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场所内的住宿部分应当设置在靠近门窗、便于逃生的位置,并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之间设置符合标准的防火分隔,其外窗、阳台不得设置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招牌、广告牌等障碍物;场所内应当配备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简易喷淋装置、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器材、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应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并保持畅通。
第十七条 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得将生产车间设置在仓库上层,不得与危险化学品仓库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得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冷链加工企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保温层。
多家企业合用同一建筑物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占用、堵塞、封闭建筑物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物品,在公示公告确定的时间内不予清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清理、拆除等,同时向消防救援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智慧消防运维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和省、市标准开展智慧消防运维服务活动的,由消防救援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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