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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2)

  (三)施工工地加工区、生活区、主要道路、施工便道等区域地面应当进行硬底化或者覆盖,并辅以喷雾、洒水等措施。施工工地内土方作业区以及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区域,在作业阶段应当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未开工的,应当定时洒水;超过48小时不作业的,应当覆盖;超过3个月不作业的,应当绿化、铺装、遮盖。

  (五)施工工地内需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落实密闭、降尘等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

  (六)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应当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第十一条 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除需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施工作业方式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路面开挖后应当及时回填;未能及时回填、硬化的路面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以及防止跌落措施,并设置警示牌。

  (二)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

  第十二条 绿化工程施工时,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泥土,产生的弃土和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缘石。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

  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拆除时,应当在拆除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湿法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防止扬尘扩散。

  第十四条 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仓库)场所,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堆场(仓库)应当密闭管理;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建设防风抑尘网、设置喷淋装置等有效防尘措施。

  (二)露天装卸物料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码头、填埋场和消纳场等其他堆放场所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闲置超过3个月以上的裸地物料堆场,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措施。

  第十五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运输责任人委托第三方运输第一款所列的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确保受委托方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资质。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采用低粉尘排放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

  (二)对产生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

  (三)混凝土搅拌站出入口以及场区地面应当硬底化,并采取洒水、清扫等防尘措施。

  (四)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轮冲洗设施。

  第十七条 道路保洁应当采取低尘作业,采用机械化清扫、高压冲洗、洒水等措施。在干燥等容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市政道路洒水、喷雾频次。

  鼓励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等露天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参照上述规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八条 公共用地以及其他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责任分工依法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一)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裸露地面,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二)单位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的裸露地面,由业主共同负责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裸露地面,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五)其他裸露地面,由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负责。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供电工程、水务工程、交通工程等施工工地,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的,应当保持正常运行,并与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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