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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3)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有关规定,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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