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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沙遗址保护办法(2)
 金沙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打井、挖塘、挖砂、挖渠、取土、垦荒、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害金沙遗址安全的物品; 
 (三)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作物;  
(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五)在文物保护设施上攀爬、张贴; 
 (六)损毁、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七)其他危害金沙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设控制地带内管理规定) 
 金沙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金沙遗址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发现文物)  
单位或者个人在金沙遗址保护区域内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青羊区、金牛区文物主管部门或者金沙遗址保护管理机构。青羊区、金牛区文物主管部门或者金沙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处置。  
第十七条(考古工作)  
在金沙遗址保护区域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由考古机构依法实施。  
考古机构应当制定保护预案,加强对遗迹、出土文物和发掘现场的保护,做好文字、影像等资料的动态管理,避免或者减轻文物的损害和信息的流失。  
考古机构在编制金沙遗址考古工作规划时,应当征求金沙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考古工作结束后,考古机构应当依法报告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并及时向金沙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提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情况报告以及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  
第十八条(安全制度) 
金沙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金沙遗址保护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配备防火、防盗、防洪、防破坏、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应急处置)  
青羊区、金牛区人民政府和金沙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达到应急响应条件的情况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周边管理)  
青羊区、金牛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沙遗址周边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环境卫生、历史风貌等管理。  
金沙遗址所在地的青羊区、金牛区相关街道办事处发现危害遗址安全或者破坏历史风貌、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 活化利用 

  第二十一条(宣传展示)  
青羊区、金牛区人民政府及金沙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博物馆建设,通过举办文物展览、公众讲座、模拟考古等活动,向公众展示和宣传金沙遗址及其出土文物的价值和内涵,普及历史文化遗产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历史文化认同感。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开设专题专栏、发布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传播金沙遗址蕴含的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 
 第二十二条(文化研学) 
 鼓励高等院校、中小学校与金沙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合作,利用金沙遗址开展教学、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金沙遗址的社会教育功能。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人员到金沙遗址参观学习,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科普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融合发展) 
 鼓励利用金沙遗址和出土文物开展与金沙遗址有关的文化交流、成果出版、文艺作品创作展演等活动,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及其衍生产品,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发展金沙遗址特色文化和旅游产业。 
 第二十四条(学术交流)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金沙遗址相关的科学研究,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挖掘阐释金沙遗址的内涵和价值。  
第二十五条(协同合作)  
鼓励金沙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与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在保护管理机制、考古发掘、科学研究、文物保护、陈列展览、价值阐释、公众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方面的协同合作。
  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保护)
  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沙遗址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侵犯金沙遗址相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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