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2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连锁经营,是指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对其管理的门店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或者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的活动。
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包括总部、门店、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和支持老字号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扩大经营规模,运用先进技术创新传统工艺,提高食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引进总部,为总部提供综合政策、科技金融、人才创业等支持。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进行布局、转化,指导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建设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和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条  鼓励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成立行业协会,研究制定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的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会员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提高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
第十条  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实现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全覆盖。
食品连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总部应当按照规定明确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体系。
总部应当明确对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有关部门在办理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时,可以实行优化办理流程等便利化措施。符合规定的门店,可以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免于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
第十四条  总部应当建立供货者遴选、评价和退出机制,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供货者,对供货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货者。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可以由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总部应当保证各门店及时查询到有关信息。门店应当保存配送清单,并提供能够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等材料的方式。
第十五条  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包括风险点、管控措施、管控频次、责任人员等在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总部应当明确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的食品安全自查内容、方式等,并对其进行检查。
经自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鼓励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设立中央厨房,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给门店。
中央厨房应当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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