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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25年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确保安全生产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责任,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保障责任,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投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九)负责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及时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关怀和心理疏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所在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情况以及本单位从业人员状况,合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风险较高、生产经营状况复杂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或者接纳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学生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标准和规范,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五)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七)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审查;

(八)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九)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十)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十一)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建设项目计划;

(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换代计划;

(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

(五)生产经营布局调整措施;

(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发包或者出租计划等。

第九条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一)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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