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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

(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机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风险化解以及安全生产建议等。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生产工艺、作业环境、岗位风险、危险程度等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明确安全操作流程、安全作业条件、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应当制定或者修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革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标准化。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监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工作等。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运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危险物质、作业人员、作业活动和管理体系等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因素,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逐一明确管控层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以及责任人。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及时更新并建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风险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对存在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备设施,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以下事项开展安全检查: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相应考核机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和落实情况;

(三)生产装置和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放、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是否存在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

(七)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八)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十)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点排查治理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事故隐患以及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方面的安全问题。

第十五条 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重点报告下列事项: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二)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三)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四)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向全体从业人员公示报告受理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对收到的事故隐患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查、整改,保护报告属实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管理措施、作业范围、人员和设备设施管理以及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内容,并依法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特色小镇、高速公路服务区和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服务区域内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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