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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3)

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协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对人流干道、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设施、配电房、充电桩、电梯等重点区域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安全措施,做好监测预警和人员疏导工作。

高空、高速、水上、探险、潜水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每日投入运营前对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相关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保证旅游设施、设备完好和运转正常。

第十九条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本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制度规则、考核指标和平台算法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 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如实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接受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存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提醒警示告知书,明确整改事项和具体要求;

(二)对接到提醒警示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

(四)对被约谈、通报后仍不落实整改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点监督检查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期限为6个月,期满整改合格的,由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部门书面通知解除重点监督检查;整改不合格的,由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部门书面通知延长重点监督检查期限3个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将重点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对生产经营单位绩效考核、评先评优、信用评级、投融资和调整检查频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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