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2025年1月14日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全面提升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是指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活动。
第三条  集中建设活动的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应当相互分离,构建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高效、绿色智能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确定实施单位,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领导本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集中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对集中建设工作推进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集中建设成效等开展监督,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巡查、抽查,督促实施单位依法履行建设单位相关责任。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数据、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
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集中建设工作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申报等工作事项,参与重大事项协调会商。
第六条  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集中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编制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计划,统计汇总集中建设项目投资、工程进展情况;
(二)审核、批复集中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对集中建设项目的结算、决算进行复审管理;
(三)征集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结算、决算审核、财政投资评审、审计监督、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等造价咨询和财务审核第三方中介机构入围供应商,牵头组织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管理;
(四)制定市本级集中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对集中建设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五)做好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推荐工作,牵头组织对实施单位进行考核、管理;
(六)负责县、区集中建设项目实施的指导工作,统计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相关情况;
(七)健全完善并运营管理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监管系统;
(八)统筹协调全市集中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
市本级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预算资金占总投资30%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实施集中建设。鼓励国有企业投资工程以及总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集中建设。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集中建设工作实际,从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名单中合理确定实施单位。市集中建设管理机构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和集中检查等方式对实施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实施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内部控制机制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可以为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实施单位承担政府规定的集中建设工作事项不以营利为目的。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单位的遴选、确定与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集中建设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做好市本级集中建设项目征集和汇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会商形成年度集中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年度集中建设计划中应当明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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