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管理办法(试行)
(《黔东南州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1月9日州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极端天气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极端天气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极端天气灾害的防控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极端天气,是指达到极端条件下的降雨、强对流、高温、暴雪、干旱、大雾、凝冻等天气。
第三条  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严格执行以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息为先导的防御应急响应机制,落实早预警、早会商、早响应、早防范工作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将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气象、应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自然资源、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体广电旅游、林业、通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防御工作机构和人员,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抢险救灾、灾情险情报告和气象灾害科普宣传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演练、预报预警和避灾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自救互救和气象灾害科普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的统筹指挥和综合协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周边相邻地区的联防联控机制,推动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区域合作,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行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重大应急策略和措施联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干部应对极端天气灾害的能力培训,开展各行业极端天气灾害防御技能培训,建设科普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和科普体验场馆,提高社会公众对极端天气灾害的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的科普宣传、应急救援、心理疏导、社区服务、交通物流、秩序维护、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防控准备
第十条  气象部门要加强科技能力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会同应急、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种类、风险隐患底数、综合风险水平、抗灾设防能力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气象灾害风险核心要素更新调查,建立极端天气灾害数据库,划定极端天气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项目目录。
国土空间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重点经济开发项目、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在选址、设计、施工中要充分考虑极端天气灾害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极端天气灾害风险区域,明确防御灾害类型、资金投入、治理项目、治理措施等事项,加强城乡排水设施、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紧急避难场所等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能源、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体广电旅游、林业等专项规划时,要依据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结果,统筹考虑极端天气灾害发生的风险性和防御工作的可行性。
第十二条  实行极端天气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能源、矿产、文体广电旅游、水务、农业农村、林业、通信、供电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中易遭受极端天气灾害影响,且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单位,列入极端天气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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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