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管理办法(试行)(2)
极端天气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要制定应急防范措施,明确防御责任人及其职责,落实应急保障物资,设定防御重点区域安全标志,巡查防御设施,排查排除隐患。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通信、能源等主管部门要建立极端天气灾害重点保障单位名录,督促、协调供水、供电、通信、能源运营单位完善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应急保障措施,优先保障应急抢险、医院、学校、机关等重点保障单位的用水、用电、通信和能源需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支持的极端天气灾害巨灾保险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形式减少极端天气灾害造成的损失。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极端天气灾害保险产品和服务,提高全社会抵御极端天气灾害风险的能力。
第十五条  应急、气象、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体广电旅游、林业、通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极端天气灾害防御指南,指导本行业相关单位制定极端天气灾害防御措施、开展应急演练和进行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采购、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按照品种完备、规模适度、方式多样的原则储备抢险救灾物资。
应急、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督促本行业相关单位做好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物资储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置防御物资储存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储存防御物资。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极端天气灾害防御需要,建立决策咨询专家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极端天气灾害防御需要,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做好以下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相关建设工作:
(一)健全极端天气灾害防御技术支持体系,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应急处置系统的智慧化应用;
(二)明确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城乡建设规划布局、基层社区(村、居)人员分布、重点防御区域场所、避险场所、避险路线等信息;
(三)优化防汛抗旱、排水排涝、水域搜救、气象移动监测、人工影响天气等装备配备,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配备卫星电话、无人机、应急发电等装备。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地化、精细化极端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研究,会同本级应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修订细化极端天气监测预警标准和阈值,建立健全分灾种、分区域、分行业的极端天气监测预警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精密监测极端天气的需求,将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及时更新升级气象监测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单位要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气象、应急、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极端天气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工作,共享监测信息数据。
从事气象探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气象部门提供极端天气监测信息。
第二十二条  应急、气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要建立综合风险研判制度,构建由各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对极端天气灾害强度大小、影响范围、预计损失等开展综合研判,形成综合会商研判意见,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防御极端天气灾害,原则上实行以下递进式预报预警方式:
(一)有发生极端天气趋势,气象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发布极端天气灾害预报;
(二)极端天气进入警戒区域,气象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发布极端天气灾害预警;
(三)临近出现极端天气,气象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发布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完善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明确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和电子显示屏等媒体作为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多种渠道参与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息传播。
极端天气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要建立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制度,畅通信息接收渠道,指定专人接收和传播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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