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管理办法(试行)(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利用广播、大喇叭、铜锣、哨子、手摇报警器等多种传播工具,及时传递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息。
专职或兼职气象灾害信息报告员要通过微信、电话和短信等方式将接收到的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责任区内的公众传播。
各级人民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传播的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息,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传播不实气象信息和通过各种途径虚构散布极端天气灾害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收到极端天气灾害预报后,极端天气灾害可能影响区域的人民政府要根据极端天气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防御措施:
(一)加密极端天气监测,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会商研判;
(二)组织对重要市政基础设施、重要工程设施、易受极端天气危害的场所和区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巡视管护,及时采取拆除、清理、加固、隔离等措施;
(三)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四)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参加抢险救灾的准备;
(五)划定和宣布警戒区域,疏散、转移、安置易受极端天气灾害危害的人员,停止或者限制开展易受极端天气危害的活动;
(六)及时发布有关灾害防范避险提示,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和技能,公布咨询、求救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御措施。
第二十七条  收到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号后,极端天气灾害预警区域的人民政府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灾情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打通抢险救灾通道,营救受灾人员,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临时征用安全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实施医疗救护措施;
(二)划定、标明并封锁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人员、车辆、船舶、低空飞行器等通行;
(三)组织修建抢险救灾临时工程,抢修道路、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
(四)调拨发放食品、饮用水、衣物、帐篷等抢险救灾物资,实施卫生防疫、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五)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
(六)决定停工、停产、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极端天气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
现场指挥部要配备熟悉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
第二十九条  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对受影响区域的各级各类学校采取延时上学、放学或停课等措施。
第三十条  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相关单位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采取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航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小范围极端天气灾害但是尚未收到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号的,应当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极端天气灾害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应急响应决定,做好极端天气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防御,开展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后评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或者有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极端天气灾害预报:经综合研判,三天内对可能发生的极端天气灾害作出预报,由州、县(市)气象局发布的气象信息。
(二)极端天气灾害预警:经综合研判,24小时内对影响范围较大、灾害影响较重的极端天气灾害作出预警,由州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警示信息。
(三)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号:经综合研判,12小时内对突发性、局地性极端天气灾害作出预警,由县(市)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警示信息。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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