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养犬管理办法
(2025年1月9日吴忠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  犬只诊疗与经营
第五章  犬只收容与领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用犬、警用犬、搜救犬、导盲犬和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犬只养殖场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养犬活动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承担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养犬登记和犬只标识制发;
(二)依法处置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会同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协调建立信息共享系统;
(四)协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涉犬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二)查处占用道路、公共场地进行犬只经营的行为;
(三)负责流浪犬巡查、捕捉、收容、留检、处置;
(四)负责建设和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五)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犬只禁入标识的设置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疫病疫苗免疫接种、证明发放、档案建立并组织狂犬病监测,做好犬只运输活动中的防疫监管,落实犬只疫病信息管理制度;
(二)负责设立犬只无害化处理场所并进行技术指导;
(三)负责监督犬只养殖、诊疗等活动;
(四)负责设立免疫登记便民服务站点,定期收集犬只免疫信息。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和诊疗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注册的违法经营、交易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处置规范化门诊建设,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处置,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犬伤患者诊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宣传劝导等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文明养犬志愿服务与宣传教育等活动,鼓励和倡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志愿服务者参与引导养犬人依法登记并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文明养犬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电话,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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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