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全程网办、不见面办,对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担保物权以及保证人变化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于逾期未收回的贷款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措施保全债权,对于出现损失的贷款依法处置。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法定义务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举报。
第二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对单位和职工之间的住房公积金相关争议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鼓励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和监督,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谎报、瞒报相关信息。
被检查单位拒绝接受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信息,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查处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时,可以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协助。
第二十四条 职工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交易行为等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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