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暂行办法
 
(2025年1月8日吐鲁番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吐鲁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及符合传统村落认定条件的行政村的管理、保护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传统风貌和格局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价值并列入全国传统村落名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统村落名录的行政村。
第三条  传统村落由各乡(镇、街道)开展调查,区县人民政府申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化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初审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荐。
传统村落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村落概况、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自然环境、传统风貌和格局、历史(传统)建筑等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相关民风民俗、村落生产方式等。
第四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按照物质和非物质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指导,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政府引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调查申报、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审批和实施,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府应当将保护与利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优先安排建设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自然景观相协调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对于传统村落保与护利用工作中,表现突出、积极贡献的村(居)民、集体和乡(镇、街道)应予以奖励。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传统村落保与护利用、项目实施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修缮等事项进行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消防救援、文物等领域的专业人员和历史、经济、法律、民族宗教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六条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部门要履行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统筹协调职责,会同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文化旅游、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的调查申报,督促指导乡(镇、街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
区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相关工作。
第七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指导村(社区)订立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
(二)开展传统村落调查,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三)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责任;
(五)建立完善传统工匠花名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传统工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员培训及队伍建设;
(六)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村(社区)应当结合实际,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传统村落调查、申报工作,组织村(居)民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发挥村民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体作用;
(二)将保护与利用事项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有关要求,保护并合理利用传统资源;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行为并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四)组织村(居)民开展各种传统文化活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传统村落的村(居)民按照本办法规定,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九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当自每批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
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期限应与村庄规划年限一致,应当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要求,并与村庄规划、文化旅游、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乡村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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