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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暂行办法(3)

乡(镇、街道)要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督促村(社区)落实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传统村落依法被认定为历史文化名村的,适用历史文化名村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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