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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25年1月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自2025年2月8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8日起施行。

市长  贺海东 

2025年1月8日

呼和浩特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统筹协调、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监督、检查,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防雷减灾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的防雷减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他负有雷电减灾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雷减灾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防御雷电灾害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将雷电灾害及防御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或者课外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对开展雷电灾害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应当给予支持。

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做好防雷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防雷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推动建立防雷先进标准化体系。

第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并完善雷电监测网、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及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雷电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公众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雷电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不得向社会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雷电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他负有雷电灾害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建立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名录及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将雷电灾害防御融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建立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制度,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系统建设和维护,提高生产、经营场所的防灾抗灾能力;

(二)建立并落实雷电灾害防御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完善的雷电灾害风险预警系统以及雷电灾害应急响应机制;

(三)保障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所必需的投入,应当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防御岗位及职责,履行雷电灾害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防雷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组织或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防雷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实施本单位雷电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演练;

(五)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雷电防御义务。

第十二条 市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爆炸危险设施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并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设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协调保险行业加强探索实施符合本地特点的雷电灾害险种、保险机制和模式。

鼓励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和场所购买雷电灾害保险,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

(一)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系统、通讯设施和广播电视设施;

(三)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体育等易遭受雷击的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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