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3)
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是指: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8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0日施行的《呼和浩特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跟踪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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