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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城市管线管网管理办法

( 2025年1月4日 孝感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 2025年3月1日 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城市管线管网有序建设及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线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保障、信息和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管网,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本办法所称管线单位,是指管线管网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城市管线管网的单位。

第三条 城市管线管网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线管网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席会商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线管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管线管网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城市管线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档案管理等,具体日常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管线管网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城市管线管网建设改造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城市管线管网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与备案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管网的规划审查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管线管网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城市管线管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职责负责城市管线管网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管线管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等城市管线管网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管线管网工程建设、日常维护、应急抢险等工作的行业监管,指导管线单位对城市管线管网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城市管线管网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 支持城市管线管网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进行管线标识、定位、探测、监控,提高管线管网精确测控、智能监测、智慧感知能力。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管线管网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

第九条 城市管线管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行业管线管网专项规划。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各行业管线管网专项规划,结合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编制管线管网综合规划,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管线管网建设的基本依据。

管线管网专项规划和管线管网综合规划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城市管线管网工程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复的管线管网专项规划和综合规划,统筹开展城市管线管网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年度计划应当征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管线管网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以及相关管线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管线管网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可研批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程招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手续。

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管线单位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管线管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管网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纳入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建设工程除外。

城市管线管网建设涉及绿化、消防、人防、铁路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档案管理机构或管线信息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城市管线管网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城市管线管网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报告,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查明管线管网性质和权属,责令其产权单位进行测定,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市管线信息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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