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管线管网管理办法(2)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可以与相关管线单位就施工区域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保护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并就协商内容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建设区域经核实的城市管线管网现状资料作为附属材料。
第十五条 城市管线管网工程开工前,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定位、放线,监理单位负责检查、监督,设计单位及相关管线单位进行复核验线。未经验线或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各类城市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高度,应当符合管线管网综合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配套管线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入地,且除横穿道路以外,快车道下方避免敷设强电管线;
(二)沿道路规划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道路宽度变化路段、交通路口等特殊地段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实施;
(三)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四)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五)管线埋设的深度、架空管线的高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执行;
(六)各类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应当使用标明产权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的井盖,在路面、人行道上使用标明管线位置的标线、标牌。
第十七条 新建城市管线管网优先选择地下敷设,特定区域内由于技术、安全等原因需要采用架空线的,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尽量减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
(二)不得危害道路交通、居民安全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三)道路上同一性质的架空线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廊道。
既有架空线应当按照统筹规划、严格控制、节约用地原则,结合城市建设逐步转入地下敷设。
第十八条 城市管线管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纳入施工许可豁免清单的小规模管线管网项目,实行“一路一证”综合许可。因突发故障需要挖掘道路实施紧急抢修的除外。
第十九条 城市管线管网施工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住房和城市更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的总量、规模和施工时间。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影响已有管线正常使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设置临时管线并事先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的意见。
城市道路建设过程中使用的临时管线,施工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拆除。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确需开挖的,应当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将依附于道路的管线同步建设;确实不能同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者预留通道。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接口至道路规划红线。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线管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城市管线管网现状资料;
(二)向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发现的不明管线或者图纸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管线;
(三)通知既有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做好现场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制定既有管线保护方案,确保相邻管线安全;
(四)根据有关规划、标准预留管线管位;
(五)根据有关标准、规范设置管线标识、定位、警示、辅助探测等装置;
(六)依法组织管线管网工程竣工验收;
(七)收集、整理、移交管线管网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城市管线管网工程与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的,应当按照管线管网工程建设服从道路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工期。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线管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核实管线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管网现状资料,发现不明管线或者图纸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现场安全负责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栏;
(三)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期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四)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工程和文物、建筑物、构筑物等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护;
(五)需封闭、占用消防车道进行施工的,应当提前通知消防救援机构,避免影响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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