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管线管网管理办法(3)
(六)向管线建设单位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城市管线管网工程施工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线管网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监理。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管网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数据文件、工程测绘图及其他资料,向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标注地下管线的起止点坐标、轨迹、走向以及埋深。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采取顶管等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预留变径点、地面管线点;采用非金属材质进行建设的城市管线工程应当附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铺设供电、燃气等高危管线,应当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线管网工程施工完成后,及时清理现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竣工验收;必要时,邀请管线单位参与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城市管线管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或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标准处理。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线管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线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城市管线管网维护管理专项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八条 管线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管线管网定期巡查、维护等管理制度,排查和消除管线安全隐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二)建立城市管线管网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
(三)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管线进行重点监测,保证其安全运行;
(四)配合相关单位开展老旧管线更新改造和管线管网普查、补测修测;
(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多个单位共有产权的综合管线,各单位可协商确定维护方式;无法协商一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确定维护单位。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线管网应急抢修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并同时向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在24小时内依法补办批准手续。
城市管线管网应急抢修需要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施工,并依法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条 管线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管线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迁改”的原则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无法先行建设的,应当设置必要的应急管线。
因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引起的管线迁改,由道路建设单位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者预留通道,管线单位自行组织迁改。所需费用的承担,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由双方充分协商。
第三十一条 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废弃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向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管线管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单位应当采取封填管道口及其检查井等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具备拆除条件的,应当结合相关工程建设予以拆除。
产权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依法处置。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城市管线管网。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管线管网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占压管线及其养护管理通道进行建设活动;
(二)擅自挪移、接驳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将强电管线穿越下水管道;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管线管网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管线保护范围内堆放、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在地下管道、井室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施工浊水或者腐蚀性液体、气体;
(六)其他危及城市管线管网安全、妨碍城市管线管网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城市管线管网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
第四章 信息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管线信息管理标准和规范,建设城市管线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管线数据信息,并建立管线信息共享、动态更新机制。
城市管线管网行业主管部门、管线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建立和维护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实现与城市管线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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