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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城市管线管网管理办法(4)

第三十五条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牵头开展城市管线管网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普查、补绘补测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将形成的管线管网档案材料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线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管线管网工程竣工档案,同时按照相关数据标准和规范,向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报送管线管网相关信息。

因抢修、迁移、改动、废弃等情形造成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高度、材质、使用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管线单位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专业管线信息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并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相应资料。

报送城市管线管网档案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漏报、瞒报。

第三十七条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城市管线管网信息和档案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利用城市管线管网信息和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

第三十九条 综合管廊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运营和维护。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入廊管线运行安全。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各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无法纳入综合管廊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管线外,该区域内所有的城市管线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进入综合管廊。

管线入廊前,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办理入廊手续,签订入廊协议。管线入廊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报送住房和城市更新、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等部门。

第四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城市管线管网安全的,由相应执法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防通信管线管网以及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非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线管网的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油气、工业、军事、铁路等专用管线管网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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