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
工业企业自行利用、处置本企业不同厂区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应当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常备通行路线,推进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安全规范通行。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废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危险废物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废物脱落、扬散、丢失、燃烧、爆炸、泄露等。
第十五条  本市推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工作,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简称收集单位)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收集单位应当依法收集、运输、贮存和转移危险废物。鼓励收集单位依托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单位、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等设立危险废物收集点。
鼓励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转运、预处理处置设施或场所,开展危险废物内部资源化利用,统筹组织园区内产废量较小的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
第十六条  本市加强床位总数在十九张以下的小型医疗卫生机构(简称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根据小型医疗机构数量、区位分布等因素,采取划片管理的模式,依托已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设施,集中收集辖区内小型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对维修活动中、回收拆解活动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转移,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倒卖。
第十八条  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等信息与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共享。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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