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水文管理办法(3)
水文监测专用车(船)执行防汛抢险、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测报等紧急任务,通过公路、桥梁、船闸时,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予以放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文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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