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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7日市政府令第120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居民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等。

第三条 本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范围,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公共消防设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隐患排查和整改等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劝阻。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违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居民应当学习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防火、灭火常识及逃生技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等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家庭财产保险。

第八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提高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水平。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定期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

(五)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进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等工作;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配合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

(四)依法筹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由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本单位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

(七)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消防救援机构;

(八)建立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消防档案;

(九)配合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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