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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担任评审委员,评审委员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河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独立履行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建议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核,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河南省自然科学奖、河南省技术发明奖、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河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二十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对本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人员给予省级配套奖励。配套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配套奖励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规则、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省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科技人员和新闻媒体组成的观察员制度,对评审工作进行观察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异议处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和评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河南省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三)有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参与河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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