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咸阳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2)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在重大节日活动、举办大型活动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期间,划定临时禁止吸烟区域,并设立标识。

上述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可以根据需要,在合适位置设置吸烟点(区)。

第十一条  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吸烟点标识和明显的引导标识;

(二)设置烟头收集设施;

(三)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形警示;

(四)相关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在各类公务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十三条  控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场所控烟工作,做好控烟宣传教育;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内配置售烟机、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及时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有权对控烟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控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得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该场所履行控烟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控烟标识的制作标准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制作符合规定的控烟标识。

第十六条  任何人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烟义务,及时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控烟场所吸烟的,应当文明吸烟。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开展戒烟咨询服务,指导各级医疗机构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  咸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心统一受理、转派有关控烟的咨询和投诉举报,并定期向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控烟举报投诉情况。

各控烟监督执法部门接到咸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平台。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等主要以未成年人为教育或服务对象的相关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本市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具体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日印发的《咸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同时废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