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4)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或者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经物业服务人劝阻,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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